建議采取維護環境正義和保證經濟利益并重的立法原則,水源地污染、嚴重土壤污染的治理首先考慮環境利益,而一般或不太嚴重土壤污染的治理以經濟利益主導
應明確規定政府的責任,確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導地位。環保部門要抓住“污染”這個牛鼻子,發現污染、污染超標或危害,就依法要求責任方采取措施
國家財政資金起引導作用,建立污染責任機制才是解決土壤修復資金來源問題的唯一出路,基金只能在責任機制的基礎上發揮其應有作用。不能過分夸大問題的特殊性
立法應明確改革現行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從業資質,以行業自律來規范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公眾知情、參與和訴訟權益的保障也是需要建立的重要制度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土壤環境保護列入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立法進程明顯加快。全國人大環資委調研組也先后緊張有序地在江蘇、山東、遼寧、湖北、湖南和河南等地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和立法調研。
環境保護部不久前召開土壤修復企業座談會,專門聽取了土壤修復企業關于土壤環境保護法律起草工作,特別是土壤修復相關制度設計的建議。在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理念逐漸成社會共識的背景下,社會各界都有更多可能和更大義務為土壤立法建言獻策。筆者試著從土壤修復的角度,對立法提幾點想法。
應側重于治理,建議采取維護環境正義和保證經濟利益并重的立法原則
我國已有大氣、水和固體廢物等單項法的防治措施,但并未遏止土壤污染的不斷產生,這并不是我國
土壤是90%污染物的最終受體,土壤環境保護法側重于治理,就能夠從根本上防止污染,體現國家發展方式的轉變,讓潛在污染者“不想污染、不能污染、不敢污染”。
應該看到,工業化和城市化仍在繼續的這一國情,使得我國不能照抄照搬發達國家的經驗。要用經濟發展的眼光看待土壤環境保護,土壤開發利用同保護改善的有機結合非常重要。
因此,建議采取維護環境正義和保證經濟利益并重的立法原則,水源地污染、嚴重土壤污染的治理首先考慮環境利益,而一般或不太嚴重土壤污染的治理以經濟利益主導。這樣,既體現法律的環境公平理念,又不會對經濟發展產生較大影響。
不同于水和空氣經常作為生產生活的原材料或輔助材料,土壤作為整體更多時候是為生產和生活活動提供空間和載體。由于經濟活動和城鎮化帶來的土壤污染造成了嚴重的健康、環境和經濟問題,工業、礦業、商業和農業活動的污染排放,以及廢物處理處置、泄漏事故是形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作為自然環境的一部分,土壤與水體、大氣等流動性強的環境介質發生物質交換,能夠吸收積累污染物,也能夠釋放污染物致使污染轉移和擴大。土壤污染具有形成、危害和治理的3個長期性。因此,“防治土壤污染,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應當成為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主要目的。
獨有的現象。經歷過嚴重土壤污染的發達國家都是在其他單項法對土壤污染防治作用甚微的情況下,出臺嚴厲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來應對危機。來源中國固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