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樣調整和轉變?
建設項目環評工作如何轉變?
■對備案項目環評嚴格把關,根據項目類型調整門檻
中國環境報: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沒有環評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允許開工,如果發現開工,必須停止建設,甚至要責令恢復原狀。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發現,有的項目是地方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引進的,如果不能盡快開工,很可能花落他家。在調研中發現,有的地方采取了一些變通的方式。例如,建立環境準入門檻,只要達到環保部門制定的環境標準和要求,并且保證在3個月內提供環評報告,就可以先行開工建設。按照新法的要求,這種行為算不算違法?你們有沒有類似的經歷?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面對新法的要求,基層環保部門要做哪些轉變?
李剛:進一步對政策和規劃環評提出更為明確的要求,是新法的重要突破之一。目前,我國的政策環評將起步,規劃環評主要是政府部門在做,更易規范和操作。
我主要談談項目環評。目前,我國項目審批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制項目立項前因受環評、規劃、土地等審批前置,環評方面不易出現問題。因為只有完成了環評審批才能立項核準、發放貸款等。對于備案制的上規模項目,各方面嚴格把關,出現的環境問題就會少些。
問題在于小型項目,工商等部門已對其實行申報不再審批,一旦既成事實,環保把關很難。而這些小型項目和第三產業項目在環評方面存在的問題,往往不是污染、超標排放等問題,而是原則性問題,如選址不當、安全距離不夠等。讓其按照新法要求停止生產甚至恢復原狀,非常困難。
因此,在新法開始實施之際,我們要在備案項目的環評方面多做文章,多想想如果出現問題如何解決。
馬榮鎖:環保部門的職責是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服務經濟發展。服務經濟發展是我們應盡的職責,我們要敢于說不、善于說行。對于高污染、高耗能的項目,就要說不;對于低污染、高產值的項目,就要想辦法開辟綠色通道,推進項目進度。
一方面,要在決策上多參與,爭取話語權。前段時間,聊城市要上一些能源項目,我堅決反對并陳述了理由,最后這些項目沒有上馬。因此,話語權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執行過程中,土地、工商、電力等部門的配合非常重要。環保部門不掌握生產要素,很多項目未批先建很長時間后,環保部門才知道。因此,環保工作需要多方配合。
此外,環保部門也可以根據項目類型調整門檻。例如,好的項目可以采取預審批、承諾等方式,讓其提前開工建設,降低門檻。對于高污染、高耗能項目,原本應由市級審批的項目,提高門檻,向上由省級審批,加大審批難度。
鄧民生:目前,環境執法的范圍需要進一步斟酌。要認真考慮環境執法隊伍的實際情況和監管對象的變化,調整執法范圍。例如,對城市第三產業的環境執法問題,涉及多部門,一味要求由環保部門承擔,環保部門的壓力就太大了。
目前,城市中污染不太嚴重、發展中又特別需要的產業,如餐飲、診療等第三產業的監管難度很大。減政放權改革后,各地普遍采取先照后證的做法,即企業先獲得營業執照,再進行環評審批。環評不再是獲得經營執照的前置條件。而小企業經營者對法律法規的認識程度普遍不足,拿到營業許可證后就開工建設,并未考慮選址、與周圍環境的相符性等問題。如果辦理環評手續時,環保部門發現這些企業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大、老百姓意見特別強烈,要求其停止生產甚至恢復原狀,矛頭就集中在環保部門了,環保部門壓力非常大。
事實上,環保部門也沒有責令其停止生產甚至恢復原狀的執法能力。環保部門在對第三產業執法時,面對的執法對象各式各樣,嚴格執法的情況下,強硬地要求他們恢復原狀,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恐怕都很難保障。因此,環境執法的范圍要進一步斟酌。
如何通過自身的完善和建設規避責任?
■要明確環保工作職責,出臺盡職免責細則
中國環境報: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問責更加嚴厲,有9項行為將會被問責。基層環保部門如何應對?今年發生的蘭州飲用水苯超標事件中,包括一名副市長在內的十人都受到了處分,而其中只涉及環保部門1人,因為苯超標事件是自來水生產供應過程中發生的,而環保部門只負責水源地保護。這一事件發生后,甘肅省環保廳牽頭起草了一份關于加強全省飲用水安全的通知,明確了各部門在保障飲用水安全過程中的職責。因此,在新法背景下,環保部門必須通過自身的完善和建設規避責任。對此,您怎么看?
馬榮鎖:我是環保新兵,到環保局才3年多,有一個深刻體會,即環保工作是高尚的職業、艱苦的工作。改善環境質量能夠獲得更多群眾的支持。但要想做好環保工作確實非常困難。原因在于有限的權力、無限的責任。最近一年來,我的工作越來越忙。3年前,我剛到環保局時,主要任務是治水,現在除了治水還要治氣。治氣的難度比治水更大,涉及的部門也更多,追責的壓力也更大。
經過一年努力,聊城的空氣質量有了明顯改善,但是明年繼續改善的難度更大。為此,聊城市開始編定《大氣污染深度治理計劃》,進一步理清責任。深度治理分為3個方面,治煤、治揚塵、治汽車尾氣。在治煤方面,我們提出“雙控三達標”,即控煤量、控煤質和脫硫、脫硝、除塵3項都達標。每一項都有一個牽頭單位,誰來干、怎么干、什么時間干,都由牽頭部門負責,例如控煤量由發改委負責、控煤質由經貿委負責、“三達標”由環保局負責。再比如,揚塵控制方面,我們提出“一保一增四規范”,一保就是城市保潔,主要由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一增就是增加綠化面積,主要由林業局負責。“四規范”就是對拆遷及建設工地環保文明施工進行規范,對混凝土攪拌站防塵設施及技術工藝進行規范,由住建委牽頭、公路局配合;對物料堆場的貯存和運輸進行規范由環保局牽頭、經信委、住建委配合;對渣土運輸車進行規范,確保密閉運輸,由公安局牽頭、行政執法局配合。
分清職能、明確責任非常重要。環保部門是監管部門,應負監管責任,具體事情需要各部門分頭落實,具體執行部門應負主體責任,這也是大氣污染防治法規所規定的。
李剛:按照目前的情況,如果全部按照新法的要求執行,環保部門的力量要大大加強,否則就會有大量人員被追責。
這9個具體責任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涉及面過寬,掌握不好會成為有限權力、無限責任。雖然在新法中有一些盡職免責條款,但還有很多法律、文件沒有規定如何盡職免責。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有罪推論。一出現問題先看哪個部門工作沒有到位,只要有領導批示或媒體曝光就必須要人承擔責任,必須處理到人。環保工作涉及面很寬,很難不被追責。因此,制定責任清單非常有必要。
有個值得深思的現象:公安部門和環保部門同屬于查處違法行為的部門,但面對處理違法行為后的表現截然不同。公安部門一抓到罪犯就開表彰會,表彰先進。而環保部門一發現偷排,就如同做賊,生怕被追責。這就體現了責任認定方面的差異。如果任何污染都要對環保部門追責,長期下去,必然會對這項工作,這支隊伍造成不利的影響。
此外,新法中規定的“環保部門要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的責任”太過寬泛,必須進一步細化。
同時,建議環保部門與檢察院、紀檢部門達成一致,就哪些行為會被問責、如何做能盡職免責等問題出臺規范或文件。這對地方工作也有指導意義。確屬失職應當擔責,但不能讓已盡職的人受到不公正的懲罰。
鄧民生: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是史上最嚴的環保法,對企業和環保部門都非常嚴格。基層環保部門感到壓力很大。在一些地方,甚至有一些同志申請調離環保崗位。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