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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名錄再次修訂,資源回收和協同處置共迎利好

  • 2019-09-20
  • 299
  • 飛馳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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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發布了關于征求意見的函。E20研究院第一時間對2019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分析。與 2016 年版《名錄》相比,本次修訂內容根據《名錄》管理過程遇到的問題,對危險廢物概念重新明確并對危廢種類修訂歸集。修訂稿中還鼓勵優先利用協同處置污染物的設施以及廢酸廢堿等種類危廢的資源回收利用。具體修訂內容,就跟著小編來一起了解吧。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于1998年首次印發實施,并于2008年由環境保護部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修訂發布。2016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對危廢名錄進行修訂,并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39 號,以下簡稱 2016 年版《名錄》)。2016 年版《名錄》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更新:1. 增加完善名錄涵蓋危險廢棄物種類;2. 明確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棄物;3. 首次增加《危險廢棄物豁免管理清單》。2016版《名錄》修訂主要為了減少危險廢棄物管理過程中的總體環境風險,提高危險廢棄物環境管理效率,并提高對危險廢棄物的管理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進一步推動危險廢棄物管理。

近幾年來,2016 年版《名錄》在實施過程中的不足也逐漸顯露出來,主要有以下幾點:1. 部分危險廢物類別定義不準確、范圍過大。2. 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需求。3. 部分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需要納入豁免管理。

本次修訂稿針對2016 年版《名錄》實施過程中面臨的問題,遵循問題導向、精確性以及連續性等原則,對《危廢名錄》進行動態修訂。總體來看,本次修訂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修訂重申危險廢物管理過程管控的有效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本次修訂對2016 年版《名錄》第四條進行了修改,并刪除2016 年版《名錄》第六條及第八條,保證《名錄》與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技術規范等的一致性。

2.根據實際管理情況,重新明確《名錄》種危險廢物概念:本次修訂修改了2016年版《名錄》第七條有關術語的含義,依據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重新定義。

3.根據實際管理情況,重新明確部分危廢種類的歸集:本次修訂新增 7 種危險廢物、刪減 7 種危險廢物、合并減少 8 種危險廢物。其中新增危廢種類主要來自生產工藝中原來忽視的產廢環節或環保污染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刪除危廢種類主要為已證明不具有危廢特性的固廢或存在條目重復的危廢種類;對危廢種類的合并主要考慮到部分危廢種類產廢過程類似,在《名錄》中合并可有效減少管理難度。

4.鼓勵危廢協同處理:本次修訂在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新增13 種危險廢物,其中“772-003-18”等危廢降為一般工業廢棄物,并可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燃煤電廠、生物發電廠進行協同焚燒處置和進入水煤漿氣化爐進行協同處置;“092-003-33”、“323-001-48”等種類危廢在處置環節滿足技術規范及控制標準的情況下,可運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等方法進行協同處置。對危害性較小的危廢鼓勵進入協同處置,能有效運用協同處置能力,減少危廢處理廠負荷。這一點對包含此類品種的綜合危廢處理廠的業務形成利空。

5.鼓勵清潔生產和特定種類危廢資源回收利用:本次修訂在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新增無機廢酸(HW34)、廢堿(HW35),在部分特定利用過程,如作為污水廠中和劑使用可進行豁免管理。廢酸廢堿在利用環節的豁免管理將促進產廢企業采用廠內的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來減少危廢出廠的處理處置成本,自行建造廢酸回用處理裝置也有法可依,這一點對持許可證廠外接納廢酸廢堿的危廢處理企業形成利空。

6.鼓勵對環境危害較小的部分危廢管理環節進行豁免管理:本次修訂在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新增部分環境危害較小的危廢種類,在運輸工具滿足“三防”(防雨、防滲漏、防遺撒)的要求下,不需辦理危險廢物運輸資質,對所涉及品種的危廢運輸成本的降低形成利好。

本次修訂依據動態修訂原則,根據危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修訂明確危廢概念、種類歸集,并在修訂稿中鼓勵危廢協同處理以及資源回收利用。這些改變能有效增加危廢管理過程中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同時降低企業申請危廢經營許可證壓力以及管理壓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廢物運輸和處理處置成本,促進資源循環及清潔生產。

E20研究院分析認為,本次修訂除對部分種類危廢的實際管理產生影響,大方向上更會對危廢處理處置行業中的博弈關系產生動態變化:

第一、對危廢協同處置的鼓勵將會對水泥窯企業與傳統危廢處置企業的博弈產生作用力,部分從業人員對危廢進入協同處置管理的欠缺表示擔憂;

第二、廢酸廢堿利用過程的豁免也會對場內危廢處置與場外處置的博弈以及無害化處置危廢與危廢資源化利用的博弈造成相應的變化。一方面新規鼓勵產廢企業采取廠內資源化方式減少危廢出廠;與此相對,部分從業人員認為,對廢酸廢堿利用過程的豁免會影響實際進入末端處理企業廢酸廢堿的量,同時提醒缺少對利用環節的管理也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環境風險。

危廢處置行業的三大博弈關系詳情可見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在2018(第十二屆)固廢戰略論壇中的介紹(相關鏈接:薛濤:四維集約,合縱連橫—固廢產業年度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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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對《名錄》正文內容、附表以及豁免管理清單都進行了修改,對本次修訂的逐條分析見下:

正文主要修訂情況

1. 修改了 2016 年版《名錄》中第一條和第四條。

第一條

2016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2019征求意見稿: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四條

2016版: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2019征求意見稿: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具有環境危害和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2. 刪除了2016 年版《名錄》中第六條和第八條。

2016版第六條“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刪除理由:第六條規定的是混合后廢物的判斷規則,屬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中規定內容。

2016版第八條“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刪除理由:第八條規定的是鑒別的要求,屬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內容。

3. 修改了2016年版《名錄》第七條有關術語的含義:

(1)刪除第七條第(一)項內容“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刪除理由:《名錄》多次修訂,其危險廢物類別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危險廢物類別已存在較大差異。

(2)刪除了第七條第(三)項中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確定)”。

刪除理由:《名錄(修訂稿)》現有類別的危險廢物代碼將保持不變,新增類別的行業代碼將根據《名錄》修訂時最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代碼確定。

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情況

1.新增 7 種危險廢物:

根據征集意見情況,《名錄(修訂稿)》共新增 7 種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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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刪除 7 種危險廢物:

《名錄(修訂稿)》共刪除了 7 種危險廢物,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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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減少8種危險廢物:

《名錄(修訂稿)》對 15 種危險廢物進行了合并,合并為7 種危險廢物(即合并減少了 8 種),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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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廢物描述修改 38 種:

廢物描述的修改包括針對廢物定義、專業術語、涵蓋范圍等文字修改,涉及 38 種危險廢物。

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修訂情況

1.《名錄(修訂稿)》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共 29種危險廢物,在 2016 年版《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16 種危險廢物基礎上,新增 13 種危險廢物。其中,1 種危險廢物為全環節豁免,9 種危險廢物為利用或處置環節豁免,3 種危險廢物為運輸環節豁免。具體情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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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 2016 年版《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含鉻皮革廢碎料和醫療廢物,增加了運輸環節豁免;將煤氣凈化產生的煤焦油在利用環節的豁免條件調整為“滿足《煤焦油標準》(YB/T5075-2010),且作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或作為原料生產炭黑”。

E20研究院分析:

1.本次新增危險廢物的豁免環節主要針對利用、運輸和處置環節:

利用、處置類豁免環節主要導向為:優先利用現有可用于協同處置污染物的設施,如:水泥窯、燒結機等工業窯爐,污水處理廠、一般工業固廢填埋場、生活垃圾填埋場和生活垃圾焚燒廠等污染防治設施。

運輸類豁免環節主要導向為:新增部分環境危害較小的危廢種類,在運輸工具滿足“三防”(防雨、防滲漏、防遺撒)的要求下,不需辦理危險廢物運輸資質。伴隨著下一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電子化,運輸風險較低的危險廢物可實現高效轉移運輸,為產廢者帶來便利。

2.本次新增危險廢物豁免環節中對廢酸(HW34)、廢堿(HW35)利用過程中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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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新規鼓勵產廢企業采取廠內資源化方式減少危廢出廠(相關閱讀:福兮?禍兮?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川渝、蘇、晉接連發布危廢新政,危廢處置攻堅戰已拉開序幕),未來將會成為產廢單一、產量大的產廢企業處理危廢的首選方式,并將有效激勵第三方危廢服務企業的發展壯大;另一方面部分從業人員認為,對廢酸廢堿利用過程的豁免會影響實際進入處理企業廢酸廢堿的量,同時缺少對利用環節的管理也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環境風險。

對此E20研究院特別采訪江蘇泰特聯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錢鈞,錢鈞表示:廢酸豁免后對產酸企業帶來了部分解壓,自行建造廢酸回用處理裝置也有法可依,對自行建造的水處理劑項目的審批流程產生影響。現有廢酸集中化處理單位在辦理前期手續的項目應及時調整戰略,尤其需要考慮與上述豁免規定與處置設施之間的距離、規模等互補與匹配情況,優化利用處置工藝及經營范圍。建議在廢酸產生量較大的企業設立廢酸處理站。

E20研究院認為,本次修訂主要對部分定義不準確、定義范圍過大的危廢進行了重新定義,并為保證管理制度銜接性,對于歸類不清的危廢種類進行了重新歸類,保障各地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還進一步擴大了危險廢物豁免清單的范圍。但是對于豁免清單中新增的種類仍需加強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動態修訂。我國危廢物類別繁多、性質復雜,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動態修訂具有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既能有效完善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體系,也保障了我國危廢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

修訂稿原文鏈接請點擊:(關于征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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