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及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案件時有發生,國家對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工作越來越重視。2011年,環境保護部出臺了《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并開始每年開展一次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將“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認定為違反《刑法》的行為。這都體現了國家不斷強化危險廢物監管的導向。
目前,基層環保部門對危險廢物的監管工作正在逐步提高重視,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危險廢物監管難度很大,主要原因有4點:一是處置周期較長。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周期較長,需要經過儲存和運輸環節,且每一個環節均需人為參與,增加了監管難度。二是各部門尚未形成合力。現實中,大多數地方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監管的職責主要由環保部門承擔,尚未形成監管合力。三是監管水平難以體現。一個區域大氣和水污染治理水平如何,可以很直接地通過空氣質量監測站和出境斷面水質反映出來。但是危險廢物治理的成效難以體現在環境質量上,考評缺乏依據。四是社會監督能力不足。隨著公眾環境意識的提升,社會監督在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治理方面可發揮一定作用。但目前人們對危險廢物還不夠了解,監管方面主要還是依靠職能部門。
針對危險廢物監管存在的難點問題,結合工作實際,筆者認為當前亟待摸清底數,強化危險廢物監管。
摸清危險廢物底數,筑牢監管工作基礎
要想對危險廢物進行有效監管,摸清危險廢物產生企業的數量是前提。受到客觀條件限制,還有一些工業企業尚未納入監管范圍。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是環保部門各類數據的重要來源,但是受限于人力和財力,難免出現遺漏。
因此,建議拓寬數據來源。在合力治理污染的基礎上,加強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通過工商稅務等部門獲得企業信息。加強與行業協會之間的溝通,了解特定行業的企業情況。利用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客戶信息,根據合同與聯單確定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利用環保部門其他業務企業名單進行補充,如通過重金屬企業名單等進行判斷。
嚴控企業產廢量,確保全部危險廢物納入監管
確定一個企業的產廢量,首先要根據《危險廢物名錄》確定危險廢物種類,然后確定各類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確定種類比較簡單,并且在工藝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企業的產廢種類基本不會改變。但確定各類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筆者認為是在危險廢物監管過程中最困難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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